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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7號 上 訴 人 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河 被 上訴人 森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 字第66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1,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 萬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