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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7號 上 訴 人 群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達 上 訴 人 廣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勇志 上 訴 人 陳朝雄即陳朝雄建築師事務所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被上訴人  戴佩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4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9 萬5,11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9,4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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