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7號
上 訴 人 群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明達
上 訴 人 廣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勇志
上 訴 人 陳朝雄即陳朝雄建築師事務所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被上訴人 戴佩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74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9 萬5,11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9,4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