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   告 茂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立心律師 被   告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家銓 被   告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