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 告 茂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昱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立心律師
被 告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家銓
被 告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