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 告 茂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昱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立心律師
被 告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被 告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家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前段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
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被告聯德國際有限公司及被告陳銘智
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
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被告聯德國際有限公司及被告聯德電
子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