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   告 茂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立心律師 被   告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被   告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家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前段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 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被告聯德國際有限公司及被告陳銘智 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 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被告聯德國際有限公司及被告聯德電 子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