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上 訴 人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上 訴 人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被 上訴人 茂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美金13萬9,356.65元,依原告起訴時美 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匯率為31.747元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 442萬4,1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7,28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