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上 訴 人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銘智
上 訴 人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被 上訴人 茂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具繳納
裁判費。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美金13萬9,356.65元,依原告起訴時美
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匯率為31.747元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
442萬4,1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7,28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