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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告 桃園縣陸光新城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光宗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被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松章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被   告 友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宏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崇友 公司)自民國95年10月1 日起至103 年10月31日止,以每年 簽訂一次之方式,陸續簽訂「電梯全責保養合約」(下稱崇 友合約),約定由崇友公司就原告管理坐落於桃園市○○區 ○○路之桃園市陸光新城B 區社區20部電梯(下稱糸爭電梯 )實施全責保養工程,原告則按月給付崇友公司新臺幣(下 同)5 萬元,嗣兩造於103 年10月31日終止崇友合約。嗣原 告與被告友達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稱友達公司)自103 年11 月01日起至104 年11月30日止,簽訂「昇降機機能(全責) 保養合約書」(下稱友達合約),約定由友達公司全責保養 系爭電梯,原告則按月給付友達公司4 萬2000元,兩造於10 4 年03月31日終止友達合約。104 年4 月間,糸爭電梯經訴 外人菱揚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菱揚公司)檢查,發現系 爭電梯現狀之保養多有瑕疵,崇友公司、友達公司承攬系爭 電梯保養工程違背「2013建築物昇降機設備設置及檢查使用 手冊」,而違反「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即「CNS 」。二被告 均未按合約約定實施全責保養系爭電梯,致系爭電梯有危害 安全之虞,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依照合約內容履行契約 義務,及損害賠償等事宜,均未獲處理。二被告未按崇友合 約、友達合約之約定全責保養系爭電梯,致使原告須更換電 梯主機渦桿及渦輪、電梯底坑油壓衝器、電梯平衡鏈條等必 要零件支出,及處理電梯主機異聲費用共計198 萬2000元, 應由二被告負不真正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據民法民法第 493 條第2 項、第494 條、第495 條第1 項或第227 條第1 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98 萬 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崇友公司:崇友公司與原告確實簽訂有崇友合約,該合約已 於103 年10月31日屆期。於契約有效期間,崇友公司均依崇 友合約第5 條第1 項之約定,每月定期一次派遣技術人員進 行系爭電梯之機電上安全檢查,各機件之加油潤滑、清理點 檢、性能調整等作業之定期保養,並製作建築物昇降機維護 保養紀錄,原告於崇友公司每次實施維修保養作業完成後, 亦均於建築物昇降機維護保養記錄表簽認。依建築物昇降機 維護保養紀錄表之記錄,至崇友公司最後一次保養時,系爭 電梯運轉一切正常。崇友合約於103 年10月31日期限屆滿後 ,原告並未與崇友公司續約,另委由友達公司進行系爭電梯 保養,且於103 年10月27日片面製作「陸光二村B 區點交缺 失情形」文件,並扣留崇友公司103 年10月之保養費,為維 護雙方和諧,崇友公司除於103 年11月27日提供相關備品予 原告,經原告及友達公司簽收在案外,並於104 年2 月16日 更換前開文件所指系爭電梯中之1 號及2 號電梯之渦輪渦桿 ,前情經崇友公司通知原告並要求應於104 年3 月5 日前給 付103 年10月份保養費用後,原告已於104 年3 月5 日給付 。易言之,縱認崇友公司之保養工作存有缺失,亦僅限於前 揭「陸光二村B 區點交缺失情形」文件記載內容,崇友公司 既已經更換零件且提供相關零部備品予原告,雙方已無爭議 。原告所稱系爭電梯有主機渦桿及渦輪、電梯主機異聲、電 梯底坑油壓緩衝器、電梯平衡鏈條等需要更換或處理等之瑕 疵,均與崇友公司無關。原告所提出菱揚公司之檢查結果, 乃該社區與友達公司間之爭議,與崇友公司無關,原告據以 主張被告公司之保養存有瑕疵,要求被告賠償損害,顯屬誤 解等語為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友達公司:原告與友達公司於103 年10月15簽訂之友達合約 ,保養期限自103 年11月1 日至104 年11月30日止,惟原告 已於104 年3 月31日片面終止友達合約,是友達公司實際負 責電梯保養工作之期間為103 年11月1 日至104 年3 月31日 。友達公司於接手系爭電梯之保養工作後,發現部分電梯零 部件有立即危險之缺失,即通報原告請其通知崇友公司處理 ,崇友公司於103 年11月27日提供電梯零件予原告。維修雖 非雙方契約範圍,然友達公司仍於104 年2 月16日為原告更 換系爭電梯之1 號、2 號電梯之渦桿渦輪。就其餘原告所稱 需要更換零件之部分,雖有正常使用下所出現之正常磨損現 象,然該部件仍堪使用且未達需更換之程度,先進行正常保 養及定期檢修即可。故僅告知原告此部分瑕疵問題及日後有 進行更換維修之可能,而未立即要求原告進行維修更換。又 友達公司人員於保養期間內均確實依保養紀錄表進行保養, 並無任何違反友達合約之處。至原告起訴主張部件維修更換 部分非屬友達合約內容範圍,縱認友達公司之工作有所欠缺 ,原告所稱損害與友達公司間之工作欠缺並無因果關係,亦 即友達公司之維護保養工作僅有四個月,絕無可能於短時間 即發生原告所稱嚴重磨損之情形。故原告所稱部件磨損與被 告之保養工作間欠缺因果關係。原告所稱部件損壞部分應係 於正常使用下不可避免產生之磨損,此部分損壞與被告之保 養工作無關等語為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原告與崇友公司簽訂崇友合約,合約期間自102 年9 月1 日 至103 年10月31日,由崇友公司承攬保養系爭電梯。崇友合 約期限屆至後,原告另與友達公司簽訂友達合約,合約期間 自103 年11月1 日至104 年11月30日止,由友達公司承攬保 養系爭電梯分別有崇友合約(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13頁)及 友達合約(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18頁)在卷可稽,並為兩造 所不爭執。故本件應審究者為:一、系爭電梯有無原告主張 之損壞?二、系爭電梯如有原告主張之損壞,是否為崇友公 司、友達公司施作保養所致之瑕疵? 肆、茲就爭點分述如下: 一、系爭電梯確有原告主張之損壞情形:原告主張系爭電梯有渦 桿及渦輪、電梯主機異聲、電梯底坑油壓緩衝器、電梯平衡 鏈條等需要更換或處理之損壞情形,除提出菱揚公司之估價 單為證外(見本院卷一第167 頁)外,復聲請高雄市機械安 全協會為鑑定,經鑑定結果,系爭20部電梯中,10部電梯之 渦桿、渦輪有齒面侵蝕之損壞,1 台電梯有電梯主機異聲, 6 台電梯有電梯底坑油壓緩衝器卡死,7 部電梯平衡鍊條外 包覆破損之情形,亦有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105 年1 月27日 高機安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鑑定彙報總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313 頁至第315 頁),復有系爭電梯損壞情形 之相片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16 頁至第317 頁、第329 頁至第331 頁),堪認系爭電梯確有原告主張之損壞情形。 二、系爭電梯之損壞,與崇友公司、友達公司之保養施作並無因 果關係。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證明者,係 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之心證,可 以完全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言。查原告係以被告應負債務 不履行之責任,依民法第493 條第2 項、第495 條規定, 訴請被告賠償其系爭電梯修補費用之損害。則就其所支付 之修補費用,與被告之瑕疵給付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 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 (二)關於渦桿、渦輪有齒面侵蝕部分:依據高雄市機械安全協 會之鑑定意見,系爭電梯之渦桿、渦輪齒面侵蝕,係因長 期使用情況下,該產品累積之磨耗,磨耗程度尚符合國家 標準,不用更換(見本院卷一第314 頁、第315 頁),可 證系爭電梯之渦桿、渦輪有齒面侵蝕,乃因長時間使用所 生之正常磨耗,與崇友公司、友達公司之保養施作無關, 且崇友公司均有定期更換系爭電梯之齒輪油,有崇友公司 電梯配件更換修理報告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318 頁 至第327 頁),益證崇友公司保養系爭電梯並無失當之處 。至友達公司自103 年11月1 日至104 年3 月31日保養系 爭電梯僅有5 個月之久,在此5 個月保養期間不致發生損 壞情形,亦經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認定在案(見本院卷一 第315 頁),故系爭電梯渦桿、渦輪齒面侵蝕之損壞與友 達公司之保養施作亦無因關係。原告雖又主張崇友公司不 可能在一次之保養中,一次更換20部系爭電梯之齒輪油, 並主張崇友公司提出不實之電梯配件更換修理報告書誤導 鑑定結果云云。然查,本院依據原告之聲請再次發函高雄 市機械安全協會,經該協會於105 年4 月15日以高機安字 第00000000號函覆意旨略以:有關電梯機油更換視電梯主 機位置,一般1 台電梯機油更換時間約在20至30分鐘,因 此連續更換電梯機油一天工作8 小時應可更換16台電梯( 見本院卷二第16頁)。依上開函覆說明可知,崇友公司提 出之電梯配件更換修理報告書應無不實之處,況且系爭電 梯之渦桿、渦輪齒面侵蝕,係因長期使用情況下,該產品 累積之正常磨耗,經本院認定如上,既屬正常磨耗,則與 崇友公司有無定期更換齒輪機油無關,故原告主張崇友公 司以虛偽之電梯配件更換修理報告書誤導鑑定意見云云, 並不足採。 (三)關於電梯主機異聲部分:異聲係從電梯之後座止推承軸發 出,依據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之認定,異音發生之原因在 於「承軸可能本身品質有瑕疵,長期使用慢慢累積出異聲 」(見本院卷一第314 頁),然承軸本身之品質是否確有 瑕疵,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並未為確定之認定,僅稱可能 品質有瑕疵,再者,即使承軸本身之品質具有瑕疵,亦與 原告於本案所主張崇友公司、友達公司未善盡保養系爭電 梯之義務無關,且承軸發出異聲為長時間使用累積所致, 友達公司僅短期保養系爭電梯,故承軸異聲與友達公司之 保養行為更無關係。 (四)關於電梯底坑油壓緩衝器卡死,以及電梯平衡鍊條外包覆 破損部分:依據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鑑定結果,系爭電梯 產生底坑油壓緩衝器卡死,以及電梯平衡鍊條外包覆破損 之原因,在於長期機坑積水導致緩衝器生鏽卡死,以及平 衡鍊條因長期浸泡水及油漬累積長期使用的折彎導致外包 覆破損(見本院卷一第314 頁)。經查,崇友合約第6 條 第2 項約定: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事由、電源異常或 其他不可歸責崇友公司之事由(如:零件失竊、大樓遭雷 擊或機房、底坑、乘場滲水或車廂、乘場等鐵鋁製品之年 久腐蝕或烤漆脫落、自行加裝配件等)所致設備損毀、故 障或異常,崇友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對於本項維修所需更 換之機件費用,由原告負擔(見本院卷一第11頁)。友達 合約第2 條亦約定:本電梯由原告負責日常管理,如因原 告使用、管理不當或自行修改、電源異常、機坑滲水、加 裝其他配件及因天災、地變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以致對 本契約電梯或第三人招損傷時,友達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 任及維修費用需原告吸收(見本院卷一第14頁)。由上開 崇友合約第6 條第2 項及友達合約第2 條之約定可知,系 爭電梯之機坑滲水所致之損害,崇友公司及友達公司均不 負賠償責任,本件系爭電梯產生底坑油壓緩衝器卡死,以 及電梯平衡鍊條外包覆破損之原因,在於長期機坑積水導 致緩衝器生鏽卡死,以及平衡鍊條因長期浸泡水及油漬累 積長期使用的折彎導致外包覆破損,已見上述,此項損害 均肇因於機坑積水所致,兩造之合約既已明文排除崇友公 司、友達公司因機坑積水所致系爭電梯損壞之賠償義務, 原告請求崇友公司、友達公司連帶賠償底坑油壓緩衝器卡 死,以及電梯平衡鍊條外包覆破損更換之費用,亦為無據 。 三、綜上,系爭電梯雖有原告主張之損壞情形,然該損壞與崇友 公司、友達公司之保養行為並無因果關係,原告依據民法第 493 條第2 項請求修補費用、第495 條第1 項請求損害賠償 ,均為無據。另民法第494 條係規範定作人解除契約或請求 減少報酬之權利,與原告請求之修補費用或損害賠償全然無 關,至民法第227 條第1 項仍以債務人之不完全給付與債權 人之損害發生間有因果關係為要件,本案系爭電梯之損害與 崇友公司、友達公司之保養無關,且原告之舉證亦未使本院 產生心證確信崇友公司、友達公司之保養有何不完全給付, 故原告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第493 條第2 項、第494 條 、第495 條第1 項為本件之請求,均為無據。 伍、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及不完全給付之法 律關係請求崇友公司、友達公司連帶賠償修補系爭電梯之費 用均為乏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98 萬200 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 ,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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