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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古盛枝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杜唯碩律師 被   告 鄭龍杰       台灣勁前運輸有限公司(原名咏昌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炳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葉炳乾為被告台灣勁前運輸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 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 定自明。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 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 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 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 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 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 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 號損害賠償事件係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咏昌交通有限公司已於10 4 年6 月22日更名為台灣勁前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則 由周淑惠變更為葉炳乾,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由 葉炳乾為被告台灣勁前運輸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 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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