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古盛枝
訴訟
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
杜唯碩律師
被 告 鄭龍杰
台灣勁前運輸有限公司(原名咏昌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炳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應命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由葉炳乾為被告台灣勁前運輸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續
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
定自明。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
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
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
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
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
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
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
經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 號損害賠償事件係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
惟被告咏昌交通有限公司已於10
4 年6 月22日更名為台灣勁前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則
由周淑惠變更為葉炳乾,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由
葉炳乾為被告台灣勁前運輸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
訟。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