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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4號 原   告 湯玉珊 被   告 易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鏡 被   告 黃毓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家建設有限公司 、黃毓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 ,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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