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4號
原 告 湯玉珊
被 告 易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鏡
被 告 黃毓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易家建設有限公司
、黃毓琇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1,5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
,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