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4號
原 告 湯玉珊
訴訟
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
被 告 易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鏡
被 告 黃毓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黃齡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下午3 時
20分在本院
民事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原告並應於兩週內
陳報購屋當時銷售人員之
年籍資料,以供本院屆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裕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