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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4號 原   告 湯玉珊 訴訟代理人 王柯雅菱律師 被   告 易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鏡 被   告 黃毓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黃齡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下午3 時 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兩週內 陳報購屋當時銷售人員之年籍資料,以供本院屆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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