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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湯玉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易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毓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41 萬7,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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