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湯玉珊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易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鏡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毓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41 萬7,2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8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