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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5號 原   告 台灣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勇志 被   告 光發鍍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9,200 元, 應繳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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