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5號
原 告 台灣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勇志
被 告 光發鍍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9,200 元,
應繳
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