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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6號 原   告 成永生 被   告 林山熙 被   告 儒祥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格 訴訟代理人 鄧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理由欄(4 )關於「精神慰撫金應以3 萬元為當」之記載,應更正為「精神慰撫金應以5 萬元為適當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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