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6號
原 告 成永生
被 告 林山熙
被 告 儒祥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清格
訴訟代理人 鄧
乃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理由欄(4 )關於「
精神慰撫金應以3
萬元為
適當」之記載,應更正為「精神慰撫金應以5 萬元為適當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