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 告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黃若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柔
律師
被 告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文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姜鈺君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35 號公司
法事件之行政訴訟,以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
108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之民事訴訟中,就被告公司
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所召集之股東會改選全體董事及
監察
人之決議是否有效,為
本件訴訟之先決條件,而於104 年7
月21日裁定命於前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經查,前開
行政訴訟案件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 年9 月8 日判決
上訴駁
回而確定,又前開民事訴訟案件亦經最高法院於107 年7 月
27日判決
上訴駁回而確定,此經本院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
無訛。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
訴訟無停止之必要,
揆諸上開說明,
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前開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