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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藏寶盒廣告策劃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 4 年度訴字第955 號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9,80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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