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宏嘉
訴訟代理人 楊朝鈞
被
上訴 人 藏寶盒廣告策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雀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1 月5 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955 號民事裁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 年1 月
12日送達於上訴人,
惟上訴人
迄未補繳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
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
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
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