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9號 原   告 沈美智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芳來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60元),然該部分費用係被告呂芳來、呂 芳衛、崧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占有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B、C、D 所示範圍之裁判費用(經履勘繪製複丈成果圖後,發見未繳足, 然原告後減縮該部分之訴,不足部分不予補徵收,但已繳部 分因撤回訴之全部,亦不予退還),原告就如附圖編號A (面 積993 平方公尺)所示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00000000 元(計算式:13100 元/平方公尺993平方 公尺=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48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其訴即屬起訴不合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