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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吳妍樂       吳洛暟 兼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宋佳諺 原   告 吳明忠       黃淑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被   告 正和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珊 被   告 黃偉哲       蕭宏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律師 被   告 張學智即廣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張樂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憶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續二字第2 號全案之 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黃偉哲、蕭宏樹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刻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而被告黃偉哲、 蕭宏樹是否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除影響其二人及僱 用人正和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之民事訴訟外,並對於被告 張學智即廣鎰企業社、黃憶雯、張樂楷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亦有牽及,足認前揭刑案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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