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
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吳妍樂
吳洛暟
兼 二 人
法定
代理人 宋佳諺
原 告 吳明忠
黃淑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
被 告 正和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珊
被 告 黃偉哲
蕭宏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律師
被 告 張學智即廣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張樂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憶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續二字第2 號全案之
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黃偉哲、蕭宏樹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刻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而被告黃偉哲、
蕭宏樹是否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除影響其二人及僱
用人正和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之民事訴訟外,並對於被告
張學智即廣鎰企業社、黃憶雯、張樂楷是否應負
損害賠償責
任亦有牽及,足認
前揭刑案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
,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