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吳妍樂       吳洛暟 兼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宋佳諺 原   告 吳明忠       黃淑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被   告 正和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珊 被   告 黃偉哲       蕭宏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律師 被   告 張學智即廣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張樂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憶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黃偉哲、蕭宏樹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 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而被告黃偉哲 、蕭宏樹是否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除影響其二人及 僱用人正和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之民事訴訟外,並對於被 告張學智即廣鎰企業社、黃憶雯、張樂楷是否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亦有牽及,足認前揭刑案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裁定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續二字第2 號全案之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檢察署106 年度上 聲議字第9790、9791號處分書可稽,且相關當事人並未針對 前揭處分書聲請交付審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為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