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
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吳妍樂
吳洛暟
兼 二 人
法定
代理人 宋佳諺
原 告 吳明忠
黃淑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
被 告 正和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珊
被 告 黃偉哲
蕭宏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律師
被 告 張學智即廣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張樂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憶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黃偉哲、蕭宏樹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
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而被告黃偉哲
、蕭宏樹是否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除影響其二人及
僱用人正和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之民事訴訟外,並對於被
告張學智即廣鎰企業社、黃憶雯、張樂楷是否應負
損害賠償
責任亦有牽及,足認
前揭刑案確有影響於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
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裁定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續二字第2 號全案之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檢察署106 年度上
聲議字第9790、9791號處分書
可稽,且相關當事人並未針對
前揭處分書
聲請交付審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憑。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為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