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
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鄧自強
訴訟
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
被 告 中壢通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范榮昌
被 告 丁彩勤
余錫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彥廷律師
被 告 大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蕭瑞桐
被 告 侯信安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
本院
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