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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鄧自強 訴訟代理人 謝杏奇律師 被   告 中壢通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范榮昌 被   告 丁彩勤       余錫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彥廷律師 被   告 大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蕭瑞桐 被   告 侯信安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 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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