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6號
原 告 華利全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月卿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複 代理人 杜唯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70 號、103 年
度訴字第95號行政訴訟之
法律關係( 被告所為之行政處分是
否違法) ,牽涉
本件國家賠償民事訴訟事件之
裁判,經本院
於104 年11月5 日裁定本件在前開行政訴訟程序確定前,停
止訴訟程序。
二、
經查前開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各該
確定判決影本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行政訴訟卷宗核閱
無訛。
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