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雄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被   告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景碩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3萬5434元,應繳裁判費16萬28 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萬2332元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