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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振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沛慈 被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8,64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68,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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