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振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沛慈
被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0,0
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68,64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68,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