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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振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沛慈 被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 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4 年1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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