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振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沛慈
被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
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4 年1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