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3號
原 告 乘新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騰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台鵬化學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台鵬化學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14,002 元,應繳
裁
判費86,3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85,838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