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原 告 王
乃為
訴訟
代理人 王建偉
律師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竣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欽
被 告 洪帷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11時
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並請原告具狀確定醫療器材用
品之費用;請被告具狀就原告所提之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部
分請求之金額及增加生活上必需品費用部分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