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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原   告 王乃為 訴訟代理人 王建偉律師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竣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欽 被   告 洪帷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11時 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具狀確定醫療器材用 品之費用;請被告具狀就原告所提之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部 分請求之金額及增加生活上必需品費用部分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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