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
乃為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竣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宗欽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帷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重訴字第226 號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15,264,83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9,564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