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銘智
被
上訴人 博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重訴字第294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98 萬2,479 元(計算式:美金41萬8,257.75元×起訴時臺
灣銀行匯率30.9150 元+人民幣1 萬450 元×起訴時臺灣銀行匯
率4.9800元=1,298 萬2,47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18萬9,4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