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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聯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銘智 被 上訴人 博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重訴字第294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98 萬2,479 元(計算式:美金41萬8,257.75元×起訴時臺 灣銀行匯率30.9150 元+人民幣1 萬450 元×起訴時臺灣銀行匯 率4.9800元=1,298 萬2,47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8萬9,4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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