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原 告 如鴻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姝祁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
律師
被 告 聖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賢
被 告 黃正園
被 告 李良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下午2 時
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