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聚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思翰 被上訴人  陳有賀       嚴玲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 字第31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 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 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 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 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 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訴請撤 銷被上訴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98年 12月15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99年1 月4 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行為,經核系爭房地於上訴人起訴時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 719,892 元(計算式:479,100 +1,399,152 +1,841,640 = 3,719,892 ),有被上訴人嚴玲珠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佐(見本 院卷一第44頁),已低於上訴人主張對被上訴人陳有賀之債權額 ,是以系爭房地之價額3,719,892 元核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 │附表:                                 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 │編│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所  有│權  利│備   註│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權  人│範  圍│     │ ├─┼───┼────┼───┼──┼─────┼─┼────┼────┼────┼─────┤ │01│桃園市○○○區 ○○○段│  │199    │建│45.28  │嚴玲珠 │全部  │被告陳有賀│ ├─┼───┼────┼───┼──┼─────┼─┼────┼────┼────┤、嚴玲珠為│ │02│桃園市○○○區 ○○○段│  │202    │建│59.60  │嚴玲珠 │全部  │夫妻,系爭│ ├─┼───┼────┴───┴┬─┴─┬───┴─┴────┼────┼────┤房地原為被│ │編│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所  有│權  利│告陳有賀所│ │ │   │         │樣主要├────┬─────┤    │    │有,於99年│ │ │建 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    │    │1 月4 日以│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於98年12月│ │號│   │         │屋層數│合  計│及用途  │權  人│範  圍│15日所發生│ ├─┼───┼─────────┼───┼────┴─────┼────┼────┤之夫妻贈與│ │01│75  │桃園市○○區○○段│鋼筋混│一層:54.56 平方公尺│嚴玲珠 │全部  │為登記原因│ │ │   │199、202地號   │凝土造│二層:55.89 平方公尺│    │    │,移轉所有│ │ │   │         │3層  │三層:55.89 平方公尺│    │    │權登記予被│ │ │   ├─────────┤   │總面積:192.89平方公│    │    │告嚴玲珠。│ │ │   │桃園市○○區○○街│   │尺         │    │    │     │ │ │   │215之9巷38號   │   │陽台:19.21平方公尺 │    │    │     │ │ │   │         │   │雨遮:12.08平方公尺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