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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原   告  李沂青(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李沂仁(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李沂鈞(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李沂峰(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李碧貞(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洪崇遠律師        王紹安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訴訟代理人 林秀玉 被   告 李智惠 被   告 李梨惠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天紹 被   告 李耀土       周朝振       廖茂昌       廖茂榮       廖茂鴻       廖愛秀       廖玉秀       吳青雲       吳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下 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又原告聲明承受訴 訟後迄未陳報是否已辦理繼承登記,請原告提出桃園市○○ 區○○段○○○ ○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併為確 認是否變更訴之聲明,如有變更,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載明變更後聲明之書狀並依照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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