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原 告 李沂青(即李耀宏之
承受訴訟人)
李沂仁(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李沂鈞(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李沂峰(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李碧貞(即李耀宏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
洪崇遠律師
王紹安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訴訟代理人 林秀玉
被 告 李智惠
被 告 李梨惠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天紹
被 告 李耀土
周朝振
廖茂昌
廖茂榮
廖茂鴻
廖愛秀
廖玉秀
吳青雲
吳東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下
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
開庭。又原告
聲明承受訴
訟後
迄未陳報是否已辦理
繼承登記,請原告提出桃園市○○
區○○段○○○ ○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併為確
認是否變更
訴之聲明,如有變更,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載明變更後聲明之書狀並依照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