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政明
送達
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綠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貞祥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奇文
林秀珠
陳冠榮
趙英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
字第40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97,223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