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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被 上訴人反訴被告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重訴字第411 號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8,381,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748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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