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新喬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大衛
被 告 王前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等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王前鑫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王前鑫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910,060元,應繳
裁判費363,
2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2,796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