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陳水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水枝、松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民國104 年度重訴字第471 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 萬5,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