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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陳水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水枝、松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民國104 年度重訴字第47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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