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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   告 立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瑞雲 被   告 黃承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承生發支付命令被告黃承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1,7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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