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光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麗雀
被
上訴人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
重訴字第47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
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
所載,核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6,323,16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5,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