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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新喬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大衛 被   告 王前盛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前盛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77,24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14,2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3,724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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