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原 告 李仲記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金益
被 告 蕭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輔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6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579 號裁定,
命原告於
上開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4,000
元,該裁定業於104 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等節,有上開裁定
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
等情,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
難
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