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呂巧玲
訴訟
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
被 告 廖志峰
共和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錫彬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洪建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7日
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