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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嘉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 代理人 魏小嵐律師 被   告 大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承鵬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   告 曹莊淑卿 訴訟代理人 曹志翔       陳雅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 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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