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1號
原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銘樹
被 告 棋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祈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04年2月
16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4年2月26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
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稽,其訴
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