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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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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1號 原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被   告 棋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祈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04年2月 16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裁定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4年2月26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 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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