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通勝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啟霖
被 告 台灣比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清林
被 告 東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仟398萬751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6萬3112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萬261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