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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通勝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霖 被   告 台灣比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清林 被   告 東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仟398萬7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萬3112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萬261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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