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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浥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 ,前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1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3年11月6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1 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3年11月6日登載於新聞紙等 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 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3 月6 日屆滿, 茲如附表所示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0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一 │竑領企業有限公司賴筠閎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 103年10月5日 │ 157,500元 │AC0000000 │浥威有限公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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