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鍾兆安
訴訟
代理人 古淑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3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21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21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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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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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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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光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X0四 │ │1 │5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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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光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X0六 │ │1 │5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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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光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X0七 │ │1 │5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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