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鍾張喜妹
代 理 人 古淑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
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17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 年
11月11日太平洋日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617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3 月11日(星期
三)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等情,為聲請人
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
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誤,
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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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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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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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光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NX05 │ 1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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