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鍾兆隆
代 理 人 古淑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4 月1 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
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18 號
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3 年11月1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18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3 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
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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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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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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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光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NX0三 │ │1 │1150│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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