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吉元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信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
,前經
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40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4
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3 年11月21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對
無訛,並有該日新
聞紙在卷
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3月21日屆滿,
茲如附表所示之票據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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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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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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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鈞譯實業有限公司黃譯萱 │台灣土地銀行南桃園分行│ 103年10月31日│ 53,313元 │EH0000000 │
├──┼───────────────┼───────────┼───────┼─────────┼──────────┤
│ 二 │春黛兒織品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中壢分行 │ 103年11月20日│ 4,673元 │AH0000000 │
│ │葉朝枝 │ │ │ │ │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