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苙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
惟勝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6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
,前經
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50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5
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3 年11月13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對
無訛,並有該日新
聞紙在卷
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3月13日屆滿,
茲如附表所示之票據
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
│ 一 │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韓顯壽 │土地銀行中壢分行│103年11月3日│ 167,756元 │AZC0000000│苙嘉機械有限公司│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