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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村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松男 訴訟代理人 許怡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4 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持有中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5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2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19日屆滿(本院按本 件係於103 年9 月17日將准予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公 示催告期間4 個月,原於104 年1 月17日屆滿,1 月17、18 日適逢例假週六、日,故逐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龍泰鋼鐵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南崁分│103年8月31日 │6,284元 │FA八六九六一三│ │ │1 │限公司 │行 │ │ │六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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