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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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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環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3 年11月1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4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4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 ① │環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 103年10月18日│ 10萬元 │GD 0000000│ │ │公司 謝麗菁│ 內壢分行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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